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有意上市吗(广东原创动力公司出品的原创动画系列)

且慢!可爱≠可用,这类情况也属于侵权!

当我们还是小朋友的时候,每天最期待的就是按时收看自己喜欢的动画片[可怜]

《数码宝贝》《神奇宝贝》《迪迦奥特曼》《神厨小福贵》《成龙历险记》《樱桃小丸子》《虹猫蓝兔七侠传》《喜羊羊与灰太狼》......每一部动画片的故事至今都能如数家珍,部部都是小时候的爆款“顶流”。

满怀期待地等到第二天上学,就能和班级里的同学们交流剧情,讨论这些卡通人物的“招式”。更少不了的,还是分享刚刚购入的这些卡通“周边”。印有图案的文具、包装精美的零食,还有下雨天打开后能惊艳大家的卡通雨伞,小时候的快乐不过如此。

且慢!可爱≠可用,这类情况也属于侵权!

但你知道吗?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在任何用品上印有这些有卡通图案进行销售,都属于侵权行为哦~今天就和大家分享一起耳熟能详的动画人物被侵权的案例。

且慢!可爱≠可用,这类情况也属于侵权!

案情回顾:

《喜羊羊与灰太狼》作为原创国产动画片,具有非常高的社会知名度,可以说是不少人的童年回忆。

而原告广东X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其创作者,并已将此系列卡通形象于广东省版权局登记。

原告发现,在购物网站阿X巴巴平台,漳州市X松雨具有限公司在平台售卖印有《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的卡通雨伞,已构成侵权,故提起诉讼。

维权内容及诉求: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美术作品《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著作权的产品,并销毁侵权产品;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对方抗辩情况:

被告漳州市X松雨具有限公司辩称:

涉案图案系网络搜索所得,公众认为任何人都可以使用,并无主观故意,故并无过错;

虽将涉案图案的雨具拟进行销售,但并未进行交易。唯独二次交易是原告委托的人员进行购买,采用“钓鱼维权”形式,违反公平诚信原则,应予制止;

被告的行为并未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并无证据支持。原告发现被告侵权行为时,应及时告知被告,且并未盈利,原告要求的赔偿金额不能成立;

被告已在网络上删除销售涉案的图片的相关雨具物品,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行为不能成立。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作品已于广东省版权局作品登记,其登记著作权人均为原告,因此原告对上述作品享有复制权、发行权等著作权利,并得到法律保护。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亦未向其支付费用,销售标有上述美术作品的商品,已违反了《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五项规定,侵犯了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著作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被告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及被告的侵权违法所得,法院根据涉案美术作品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性质、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费用等,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8万元。

案件结果:

一、被告漳州市X松雨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销售、销毁侵害原告广东X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美术作品《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作品著作权的商品;

二、被告漳州市X松雨具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广东X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万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X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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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 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且慢!可爱≠可用,这类情况也属于侵权!

生活中,未经授权使用卡通图案进行销售被诉讼的案例比比皆是。

且慢!可爱≠可用,这类情况也属于侵权!

(▲图片来源于百度搜索截图)

对此,专家指出:

很多卡通形象虽然是知名IP,却不是可以随意免费使用的公共资源,它们是创作者的智力劳动成果,使用卡通形象时应充分尊重权利人享有的权利。

建议权利人留存好创作底稿、原件或者相关的授权证明,及时进行版权登记,对作品的创作过程、首次公开发表记录、商业使用情况等证据进行存证,以便在需要诉讼维权时能够提供有效证明。

个人、企业使用卡通形象时一定要审慎,未经授权切不可随意使用他人创作的、或者是来源不明的卡通形象,否则极有可能面临侵权风险,最终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段引用来源于福建长安网,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0426/178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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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闽06民初271号裁判文书网内容;
  2. 福建长安网:原标题:卡通形象虽可爱 未经授权莫乱用(本网记者 王淯滢 通讯员 思法宣);原链接:卡通形象虽可爱 未经授权莫乱用 - 普法说法 - 福建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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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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