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经理提成3亿(信托经理提成3亿怎么算)

新京报快讯(记者顾志娟)13日记者获悉,曾经轰动一时的“国内信托业第一案”甘肃信托(现名“光大兴陇信托”)腐败窝案宣判。9月12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周刚、张乐天、于濛贪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案件细节得以曝光。

此三人为该案主犯,周刚原系甘肃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九部负责人、北京财富管理中心总经理、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张乐天原系甘肃信托公司信托业务五部经理;于濛系来恩时代(北京)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来恩时代”)股东、北京聚汇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聚汇丰”)实际运营人。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对周刚、张乐天、于濛犯贪污罪一案作出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周刚、张乐天、于濛均不服,提出上诉。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周刚、张乐天、于濛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终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虚构投资顾问方骗取顾问费近3000万

甘肃信托腐败案案发于2014年4月,甘肃省人民检察院发布信息称,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对甘肃信托17人立案侦查。

根据法院裁定书,2011年至2013年,周刚利用职务便利,与来恩时代股东、聚汇丰实际运营人于濛共谋,将周刚洽谈完成的哈尔滨巨邦投资公司贷款项目等46笔信托项目,虚列为来恩时代、聚汇丰作为投资顾问方向甘肃信托推荐的项目,从甘肃信托骗取投资顾问费共计2355.42万元,其中1597.296万元系周刚在2012年3月份张乐天调入信托业务九部后伙同张乐天共谋骗取。

2012年至2013年,周刚利用职务便利,与张乐天、董旻靖(已判刑)、赵曜阳(已判刑)共谋,将团队洽谈完成的包商银行股权收益权贷款项目、北京农商行股权收益权贷款项目、北京农商行股权收益权一期贷款项目、天安保险公司贷款项目等4笔信托项目,虚列为陕西开源燃气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开源公司”)作为投资顾问方推荐的项目,从甘肃信托骗取投资顾问费共590.08万元,其中33.1036万元用于缴纳税费。

就是依靠这些项目,三人骗取的投资顾问费接近3000万。案发后,被告人周刚退缴赃款870万元,被告人张乐天退缴赃款22万元,被告人于濛退缴赃款10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刚、张乐天作为国有公司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经营、管理信托项目的职务便利,与于濛共谋,采取虚列投资顾问方的手段骗取公共财物后非法占有。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判处周刚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200万元;判处张乐天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于濛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扣押在案的902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高额提成引发贪污?

在上诉中,周刚与张天乐申辩的一个重点是,虚列顾问方领取顾问费是领取业务提成的一种方式,甘肃信托公司对这一情况是知晓、许可并鼓励的,是为了兑现提成和报销费用而采取的有效变通方式。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甘肃信托在业务团队虚列第三方公司,套取投资顾问费过程中,存在管理不规范、对相关资料审核把关不严等制度漏洞,但该公司文件明文规定不允许以虚列第三方公司的方式领取奖励和提成;周刚、张乐天在侦查阶段亦供认虚列第三方公司的行为甘肃信托公司和公司高管人员不知情;无充分证据证明虚列第三方公司领取投资顾问费是甘肃信托公司知晓、许可并鼓励的一种信托运营模式。

周刚和张天乐所称的以顾问费来领取提成的方式,源自于甘肃省国资委对甘肃信托工资总额的限制。据此前媒体报道,2011-2013年期间,省国资委批准甘肃信托每年的工资总额度在1200万-1500万左右;而按照信托项目提成比例,一笔业务就可达数百万,为了绕过薪酬总额限制,公司将业务人员的绩效转化为了信托管理费用。起初,甘肃信托要求业务人员用发票来走账,后期由于发票金额太大,不少人转而通过第三方公司领取。对于推荐业务的个人或公司,甘肃信托也有相应的“中介费”,于是,先由第三方公司向甘肃信托开具发票,公司将中介费转到推荐人账户上。

这种行为产生了腐败空间。公诉方认为,业务团队的多笔业务中,接收“投资顾问费”的公司均不是真实的业务推荐方。一审中兰州市中院认定,业务团队成员虚构了推荐人,以他人公司或自己注册的公司接收了“投资顾问费”,并将其中的数百万元转入自己账户,涉嫌贪污罪。

今年8月7日,甘肃省高院还公布了该案另外4名被告人的二审刑事裁定书,这其中就有以自己注册的公司骗取投资顾问费的行为。这4人分别为:原甘肃信托上海财富管理中心副总经理杨栓军、甘肃信托信托业务十二部经理林粤、甘肃信托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刘敏、汇宝银(北京)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股东张英。

杨栓军、林粤、刘敏均曾将信托项目虚列为汇宝银公司作为投资顾问方推荐的项目。另外,杨栓军、林粤还共谋以杨栓军同学祁某某名义注册成立北京维丰裕投资有限公司(下称“维丰裕公司”),将二人洽谈完成的共计10笔信托项目虚列为维丰裕公司作为投资顾问方推荐的项目,从甘肃信托骗取投资顾问费447.78万元。

甘肃省中院认为,杨栓军、林粤贪污数额939万元,张英贪污数额491.2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刘敏贪污数额170万元,数额巨大,四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最终法院判处杨栓军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林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判处刘敏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万元;判处张英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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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Li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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