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别人营业执照买社保吗(挂靠别人的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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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编按:实践中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公司代缴社保的现象较为常见,如果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双方签订的代缴协议效力如何认定?小编提供一个真实案例供大家参考:

大地人力资源公司(甲方)与太诺公司(乙方)签订《代理缴纳社会保险协议书》,约定乙方劳务人员与甲方不存在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乙方员工的社会保险事务委托甲方代为办理。甲方按社保局要求为乙方员工代理缴纳社会保险中的(险种)工伤保险,甲方负责为乙方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的增员、减员、缴费、工伤待遇的申报、领取等手续。协议还约定了其它权利义务条款。

协议签订后,太诺公司于2019年3月27日向大地人力公司支付了110名员工的工伤保险费和代理费,随后大地人力公司在社保局以自己的名义为110名员工缴纳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证明显示单位名称为大地人力公司。

2019年9月7日14时左右,一名代缴社保员工张无计发生工伤,被鉴定为8级伤残,社保部门支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人民币30007.92元。

2021年5月8日,张无计申请仲裁要求大地人力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待遇。

仲裁委裁决大地人力公司支付张无计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799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4152元。

因公司未履行支付义务,法院强制执行,大地人力公司向张无计支付了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利息合计182408元,并承担案件申请执行费2636元,以上共计185044元。

大地人力公司要求太诺公司偿还上述款项,太诺公司予以拒绝,双方发生诉讼。

一审法院:此类代缴社保行为属虚构劳动关系参保,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依据上述规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该义务构建在用人单位和职工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上,用人单位的该项法定义务不得随意转移,用人单位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社保涉及人身性质,用人单位委托第三方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账户代缴职工社会保险不合法;此类代缴社保行为,不是代理而是代替,由于转移帐户,改变缴费主体,造成用人单位所在地与社会保险缴纳地、社会保险缴纳主体与实际工作单位均存在不一致,属虚构劳动关系参保,既不能反映真实的劳动关系,又对国家的用工制度造成冲击,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也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故大地人力公司与太诺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签订的《代理缴纳社会保险协议书》,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认定为无效合同,双方之间的纠纷应当按照有关无效合同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双方形成代缴社保的合意并付诸实施不合法,对大地人力公司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太诺公司自认自己并非实际用人单位,系其接受用人单位委托后又转委托大地人力公司代缴社保的,可见太诺公司在代缴社保利益链条上处于中间环节地位,功能作用较大,具有明显的过错,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作用大小及其在代缴社保利益链条上的地位、功能等因素,根据利益衡平原则,一审法院酌定太诺公司对因案涉代缴社保协议给大地人力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66%的责任,应向大地人力公司赔偿损失122129.04元(185044元×66%=122129.04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不服,都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法定义务不得随意转移

二审法院认为,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项法定义务不得随意转移,太诺公司与大地人力公司签订的《代理缴纳社会保险协议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协议无效。一审法院认定上述协议无效正确,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定太诺公司对因上述协议无效而给大地人力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66%的责任,并无不当。大地人力公司主张太诺公司应赔偿其全部损失,太诺公司主张其不应赔偿大地人力公司的损失,均不能成立。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22)鲁09民终1990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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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理财天下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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