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银行唐山人民支行(工商银行唐山人民支行行号)

2022年6月6日,开平法院审结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孟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判令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10日,被告人孟某某在路南区唐山南站附近与李某某商议,将自己分别在路南区中国工商银行唐山新华支行、开平区中国银行开平支行新开立的两张银行卡及对应U盾出售给李某某,用于违法犯罪资金结算。2021年10月11日,被告人孟某某在李某某的带领下,携带自己的上述两张银行卡和对应U盾、手机到达湖南省长沙市后交给他人,用于电信网络犯罪资金结算,当日帮助结算资金共计969 508元。2021年10月12日,被告人孟某某收到李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1 000元好处费。2021年10月22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孟某某抓获。被告人孟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孟某某在审判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庭审后其家属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缴纳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官提醒:

不断增强网络安全意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重视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好自身财产安全,不要被高价收卡冲昏头脑。管理好个人“两卡”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出租、出借出售“两卡”不仅会给自己或他人的财产安全带来严重隐患,更会使自己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帮凶。一旦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必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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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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