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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失信名单怎么消除
  2. 老赖永远不还钱到最后怎么办
  3. 执行局可以把老赖上到公安网上追逃吗
  4. 浅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老赖说不!
  5. P2P网贷当事人 "踩雷"后你该怎么做

失信名单怎么消除

失信名单通过以下方式消除:1、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2、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3、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并且人民法院通过审查。失信被执行人是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抗拒执行等法定情形,从而被人民法院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可以延长一至三年。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可以主动向相关部门申请解除。失信人员被纳入失信名单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后,可提前申请解除,与申请人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义务者可提交撤销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员会有什么影响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员会有以下影响:1、查封、冻结老赖支付宝账户,不仅是银行账户,就连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中的资金等,在法院可执行的财产范围内,一旦进了黑名单,这些账户都将被限制,同事网上购物、订房、买保险等都会受限;2、名单同步芝麻信用,网购受限,最高人民法院与芝麻信用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

老赖永远不还钱到最后怎么办

老赖据不还钱怎么办,最高院为你排忧解难

一、在社会上进行曝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执行部门可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法院公告栏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通报。

二、唯一住房法院可拍卖

今后,只有唯一一套住房,不再是老赖逃避法院执行的理由。

1、被执行人50岁,其子25岁且有房产,即便被执行人只有一套房屋,也可以被执行;

2、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屋,申请执行人按照廉租房标准,为被执行人提供一套小面积房屋,用于维持其生活必需,那么被执行人名下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就可以被执行;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平均租房价格,为被执行人提供5到8年的租房费用,则被执行人名下这套100平方米的房屋也可以被执行。

三、查封、冻结支付宝账户

支付宝、移动支付、微信支付等网络虚拟交易账户中的资金,也属于法院可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范围。

四、可网上冻结、划扣银行财产

2016年2月起,人民法院和金融机构将通过网络方式发送电子法律文书,接收金融机构查询、冻结、扣划、处置等的结果数据和电子回执。

五、网购受限

最高人民法院签署对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合作备忘录。

淘宝、天猫、神州租车等各应用平台,在消费金融、蚂蚁小贷、信用卡、P2P、酒店、租房、租车等场景,通过网络等渠道,全面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失信被执行人申请贷款、融资,通过淘宝或天猫平台购买机票、列车软卧、保险理财产品及非经营必需车辆、旅游、度假产品等,预定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在互联网的奢侈品交易等高消费行为,均受到限制。

六、老赖不得担任老板、董事、监事、高管

从2015年12月起,凡因有偿还能力但拒不偿还全部或部分到期债务,被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自然人(即“老赖”),将受到信用惩戒,不得在全国范围内担任任何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水陆空阻止老赖出行

1、车辆上不了高速,进出高速路收费站将被暂扣,由高速执法移交法院处理;

2、买不了飞机票;

3、不能买列车软卧和轮船二等以上的舱位;

4、坐不了高铁和动车一等座;

5、买不了代步私家车,水陆空出行各种受阻!

八、禁止高消费

不能在星级以上的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任性地消费;想买房子、装修房子也不允许;想去旅游、度假也不行;想向银行申请信用卡和贷款,审批通过,难啊!

九、老赖的子女不允许上重点私立学校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家长是老赖,其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十、限制老赖炒股、买房、出境

1月2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最高人民法院牵头,人民银行、中央组织部等44家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外发布。备忘录限制老赖炒股、出境及购买不动产等。

十一、养老金可直接划扣

被执行人应得的养老金应当视为被执行人在第三人处的固定收入,属于其责任财产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冻结、扣划。但是,在冻结、扣划前,应当预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必须的生活费用。

十二、老赖最高可判7年

2015年11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施行。其中第三十九、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执行人经两次传票传唤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拘传。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损毁财产,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6、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7、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8、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9、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0、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1、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12、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执行局可以把老赖上到公安网上追逃吗

执行局不可以把老赖上到公安网上追逃,但可以在网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

对老赖,也就是失信被执行人可采取的行为和执行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等措施,但不能进行网上通缉。

一、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的行为

1、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包括禁止乘坐飞机、列车软卧;

2、实施其他信用惩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机构贷款或办理信用卡;

3、失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不得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二、可以对失信被执行人强制执行

1、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2、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3、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股票等财产;

4、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车辆等动产;

5、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的应收账款等财产;

6、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的土地、房产等不动产;

7、强制被申请执行人返还特定的财物;

8、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支付迟延履行金;

9、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10、限制出入境等。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2013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2次会议通过)

第四条规定:记载和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应当包括:

(一)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二)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码;

(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四)被执行人失信行为的具体情形;

(五)执行依据的制作单位和文号、执行案号、立案时间、执行法院;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记载和公布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通过该名单库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失信被执行人

浅谈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老赖说不!

民事诉讼中一方当事人在获得了法院支持自己的生效裁判文书后,另一方当事人便应当依法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然而,很多情况下案件即便进入了执行程序,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旧无法得到有效的执行,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也就是成为“老赖”。从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第一次出现“执行难”,到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出台,再到2019年《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公布。不断有新的措施出台来解决“老赖”的问题,包括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限制出入境、对其信用信息予以记录等。本文所探讨的便是对“老赖”最终极也是最严厉的措施: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概念:

什么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更进一步进行了明确。

这里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也就是说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均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二、拒执罪的表现形式:

具体再来看拒执罪的构成,根据《司法解释》拒执罪需要满足以下的客观条件:第一、行为人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文书有能力执行;第二、行为人拒不执行生效的裁判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第三、行为人的拒不执行的行为造成严重的后果。

具体可以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以下简称《立法解释》)中五种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其中,对于“(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司法解释》又进一步明确了八种情形: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各地对于拒执罪具体认定参考

上述条文中多次出现的“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及认定数额问题,《立法解释》以及《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以江苏与上海的文件标准为例进行参考。

1.上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9年7月23日)“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指行为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造成人民法院执行机构通过执行程序无法实现判决、按此定确定的内容。既包括判决、裁定全部无法执行,也包括部分无法执行;既包括判决、裁定最终无法执行,也包括暂时无法执行。

对致使判决、裁定部分或暂时无法执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应参照本《意见》第五条的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拒不执行的数额比例、手段、后果等情节,酌情掌握。也即是(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个人达3万元,单位达30万元,但不足执行标的额10%的除外;(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个人达3万元,单位达30万元,但不满担保额10%除外;(三)达到本条第1、2项规定数额而不足执行标的额或者担保额10%,但该财产为被执行人、担保人仅有的可供执行财产的;

2.江苏: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苏高法电[2018]593号)

关于“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系指拒执行为的实施,导致判决、裁定中载明的执行义务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履行。人民法院在拒执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未及时有效执行后,通过另行采取执行措施,使判决、裁定得以执行的,不影响“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认定。

关于认定“情节严重”的数额标准。立法解释及2015年《司法解释》对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情节严重”的规定中,均没有相关数额标准;而且本罪侵害的法益是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和执行力,与执行标的的数额没有直接关联。因此,行为人未履行执行标的的数额以及未履行部分的占比,均不影响本罪的定罪处罚,但如果行为人已履行绝大部分执行义务,未履行的执行标的数额极小,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

从上海和江苏两地的文件不难看出,对于拒执罪各地的尺度还是有一定的差异。因此,针对个案应当具体到被执行人所在地区的规定进行具体分析。

四、拒执罪的受理与立案

执行中如果被执行人出现上述可能涉嫌拒执罪的情形时,一般会出现公诉和自诉两种情况:1、由人民法院发现相关线索,并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待公安机关侦查后、由检察院提起公诉;2、由执行人发现相关线索,向公安机关提出控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所涉及的具体文件我们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147号)中间的相关内容:

一、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在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二、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在这里还需要明确的是,申请执行人不能跳过公安的控诉而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因此,申请执行人在向公安提出控告并收到书面不予立案的通知后,还可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程序,在检察院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后,向人民法院就被执行人的拒执罪提起自诉。

五、自诉案件时应当准备的材料

针对拒执罪自诉应当准备的材料,我们可以按照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刑事审判第一庭、江西省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部、江西省公安厅刑事警察总队印发的《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有关问题解答》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来进行参考。

1.证明《司法解释》第二条中的“有能力执行”的线索材料:

(1)物证线索材料。主要包括不动产,船舶、车辆等动产的照片;

(2)书证线索材料。主要有:一是证明有能力执行的初步调查材料,如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财产报告情况;线上线下查询银行存款、股权、不动产、车辆、支付宝、财付通、证券、理财产品等通知书及回执;搜查令及相关笔录;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查封公告,查封、扣押、冻结物品清单或回执等;采取限制高消费、边境控制措施以及信用惩戒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二是证明有能力执行的深入调查材料,如开户明细单、银行支付凭证、网络转账记录、手机转账记录、账户交易流水、现金收支凭证等;不动产、特殊动产、股权、证券等登记资料等;出入境记录、飞机铁路等交通工具出行记录等。三是证明属于协助执行人的工作职责、业务范围或者协助执行人持有、控制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财产、财产权证或者其他物品的材料。主要包括:相关工商登记材料、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委托保管的相关文书,其他相关笔录、登记文件、查询记录等;

(3)报案记录、投诉记录、控告记录、举报记录或者向法院请求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的记录等能证明有能力执行的线索材料;

(4)从证人处取得的线索材料。主要包括执行办案人员的证言、执行办案人员走访调查所取得的证言以及会计师、房地产评估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对相关专业性问题所作的情况说明;

(5)对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笔录;

(6)视听线索材料。主要包括监控视频、录音、录像光盘等;

(7)电子数据线索材料。包括电子邮件、网络聊天记录、朋友圈记录、手机数据、淘宝和京东等电商平台消费记录、物流记录等;

(8)其他能证明有能力执行的线索材料。

2.证明《司法解释》第一条中的“拒不执行”的线索材料:

(1)证明被执行人通过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通过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等线索材料,主要包括:一是言词线索材料。如证人证言、申请执行人的笔录、被执行人或担保人的笔录等。二是有关资金链条的线索材料。如银行转账凭证、交易流水、第三方支付交易记录以及其他关联账户交易记录等。要注意查明被执行人、担保人转移、转让财产变价资金金额、收款账号及流向等。要结合言词线索材料等,查明相关财产的转移是否有真实的对价及价格是否合理和资金的去向等。三是其他线索材料。财产被故意毁损的相关照片、录像、证人证言;财产登记资料、财产占有、使用情况的现场勘验照片及笔录;对财产占有、使用人的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等;

(2)证明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线索材料,主要包括:一是书证线索材料。相关裁定及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调查笔录及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材料等;二是言词线索材料。协助执行义务人的笔录,证人证言等;三是其他线索材料。录音录像、执法记录仪等视听资料;

(3)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线索材料。主要包括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权范围的材料;证明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的线索材料;证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妨害执行的线索材料;

(4)证明因妨害执行或因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状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等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民事制裁措施的线索材料,包括:一是书证线索材料。人民法院出具的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传票及其送达材料和其他证明因妨害执行被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材料等;二是言词线索材料。证人证言、申请执行人笔录等;三是其他线索材料。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微信记录等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飞机铁路等工具出行记录等;

(5)证明以暴力、威胁、聚众等方式阻碍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或者毁损、抢夺执行器械、材料的线索材料,主要包括现场照片、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

(6)证明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证据材料,主要包括证明占有财物、票证的材料,在房屋、土地上工作、生活、活动的材料等;

(7)证明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拒不执行的线索材料,主要包括虚假诉讼、仲裁、和解的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和解协议,相关证人的证言,履行虚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解协议的材料等;

(8)其他证明负有执行义务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线索材料。

3.证明《司法解释》第二条中的“情节严重”的危害结果的线索材料:

(1)证明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线索材料,主要包括:人民法院出具的中止、终本、终结执行裁定书及送达材料;

(2)证明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线索材料,主要包括:执行现场笔录,拒不腾退等现场勘验照片及笔录、证人证言、执行现场见证人的证言、录音、录像光盘等;

(3)证明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线索材料,主要包括: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导致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多次上访或自杀、死亡,在社会造成恶劣影响的材料;或导致申请执行企业停产、倒闭,影响社会稳定的材料;

(4)其他证明造成人民法院不能执行的相关材料。

最后还需要注意的是,拒执罪的本意还是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犯罪,以维护司法权威和法律严肃性,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如果被执行人客观上确无资产可供执行的,即执行不能,该种情形不应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认定。

综上,我们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构成与认定、受理与立案以及具体如何进行自诉进行了简单的探讨。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执行攻坚,是一场关乎公平正义的保卫战。只有切实解决执行难,让生效文书打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P2P网贷当事人 "踩雷"后你该怎么做

"只要本钱能回来,不投P2P了,再也不投了。"

P2P投资人梁亮(化名)对零壹财经说。

2015年的时候,梁亮将自己本打算买车的10多万块钱投资了e租宝,只因看到了e租宝曾在央视投放广告,觉得高利又安全。后来……

靠着警方的债款追回,回了几万块本钱的梁亮没经受住高利的诱惑,2017年又选择了看起来背景实力相当雄厚的唐小僧。后来……

"对于高利的贪念蒙蔽了我们普通投资人的理智,只看到了标的表面的高息,却忽视了P2P背后的风险,到现在平台爆雷血本无归,也不知道怎么跟家里人交代。我们该怎么办?"

据零壹数据不完全统计,2018年上半年停业/清盘及其他问题平台数量合计达到368家,环比增加17.9%(56家)。上海、浙江、广东、北京和江苏5个省市首当其冲。

梁亮面对的困扰,也是爆雷潮下P2P行业内所有当事人的隐忧。遇到平台爆雷,投资人应该做什么挽回损失?平台爆雷后借款人借的钱还用不用还?公司实控人跑路之后普通员工还能不能上班,需不需要承担责任?

零壹财经针对所有当事人可能关心的问题,一一梳理,希望能在P2P寒冬中,给予大家一丝温暖。

投资人须知:相信警方理性分析不贪高利

1)平台爆雷后,投资人第一步该做什么?

收集保存所有交易信息,除纸质文件外,电子合同也是重要证据,应在平台网站关闭前尽快下载保存,为日后维权做好证据准备。

做了这些准备不能保证追回全部/部分投资款,但不做这些准备,就只能坐等血本无归了。

2)哪些资料可以作为投资人可保存的证据呢?

要收集保存好系列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简介、高管简介、联系方式、平台ICP/IP地址域名信息、注册平台的企业名称及工商注册所在地、平台经营地址等基础信息;借贷协议、担保协议、注册P2P平台时的用户协议、P2P平台操作指南等约定权利义务内容的文件;自己出借的融资项目所有信息;银行汇款流水、第三方支付流水及其汇入账号、P2P平台记载的交易信息等。

除了纸质文件以外,电子合同等也是重要的证据。投资人在投资时可以通过截图、公证等方式保留相关信息。投资人还可以到开户银行要求银行调出账户流水单,并且载明汇入方名称及详细账号,加盖银行公章。这些资料信息的搜集将为依法维权提供最基本的有效证据。

3)如果平台爆雷,老板跑路了,应该怎么办?

啥都别急,就近报警,向警方提供自己掌握的线索,追逃是警方的职责,冻结嫌疑人账户资产也是警方的权力。即便心急如焚,也最好不要摆出游行"起义"的阵势,都是成年人,那些事情听起来热血沸腾实则半点用没有,大家心里都有数。

4)应该就地报案还是应该去平台运营所在地报案?

首先就地报案,如果该平台所在地已经立案,投资人再次报案,平台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会发布协办通知,可以异地立案,届时投资人可通过与当地警方联系调查取证。如果并未立案,投资人面临两种选择:就地等待,或去平台所在地报案。

5)平台爆雷后,投资人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挽回损失吗?

在P2P网贷平台爆雷,相关涉案人员被警方控制之后,投资人是不能另外提起民事诉讼挽回损失的。只有在穷尽刑事追赃和执行程序之后,仍然不能弥补损失,投资人才能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近期爆雷的P2P网贷平台,大多还在侦查阶段,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投资人如果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刑事案件作出生效判决之前,显然是不会被受理的。

6)如果平台宣布清盘,公布兑付方案后,投资人应该做什么?

报警是一个必备程序,以兑付方案为缓兵之计的平台也并非没有出现过。进入常规兑付流程后,作为该平台的投资人就该像谈恋爱一样密切关注该平台的动向,耐心等待,事情总有个解决方案。

7)平台公布的兑付方案,并没有落地执行怎么办?

对于兑付方案的执行力度,警方可以作为合规与否的最终评定者。北京、广州、上海、深圳等地都有明确的网贷机构退出程序,良性、有序的清退有利于行业长期健康发展,有切身之痛的投资人可以作为监督者,出现疑点直接跟警方沟通。

8)对平台所公布的兑付方案并不满意,可以提请警方介入吗?

当然是可以的,投资人作为受害人,有权向监管部门和平台提出对方案的意见,这些意见应当是建设性的,并力所能及地提供平台其他的资产线索,对经侦力量的废烂账追回工作也有极大帮助。

9)如果平台公布兑付方案后,有跑路迹象怎么办?

拍照片,留证据,找警察。必要时警察会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投资人没这个权利。

10)平台爆雷后,加了很多维权群,应该注意什么?

维权群里,大家同病相怜,交流信息、沟通取证等都可以畅所欲言。

但如果"难友"们举行群体活动需要谨慎对待,无论是线上或线下。毕竟举行游行活动,这大热天的,并无任何作用。

如果要集资请律师,那需要心里惊起感叹号。此前有维权者为了挽回损失,假借请律师的名义邀群友们众筹,众筹完成后禁言所有人,解散该群逃跑。

金融难民伤口上惨遭撒盐。

11)作为投资人,聘请律师有作用吗?

某些地区承认投资者的"受害人"身份,也允许投资者的代理律师查阅、复印相关案卷材料,并可代为出具相关法律意见等。因此投资人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委托律师以"受害人"身份参与到刑事诉讼程序中,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投资人越早聘请律师,就能主动、迅速的收集P2P网贷平台赃款、赃物的相关信息,并建议办案机关采取相应措施,防止赃款、赃物转移,推动嫌疑人主动退赃、退赔以争取从轻处罚,从而使投资人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2)如果P2P平台被定义为非法集资、非吸,投资款会作为赃款没收吗?

首先公安机关会提示投资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合同复印件及投资、转账凭证等有关资料到本人户籍地或者实际居住地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或派出所登记、报案。

如果定义为集资诈骗,那么投资人属于受害人,相应的投资款,当然应当发还被害人,这一点毫无疑问。

如果定义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那么争议比较大。在过往公开的法律文书中,约57%的案件判决为投资人是被害人,相关判决书通常会判决"被告人退出违法犯罪所得,依法退赔被害人",或者"对被告人赃款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

13)投资人的钱可能会本息退回吗?

几乎不可能。

多数平台爆雷被立案,基本处于资金链断裂、流动性几近枯竭的情况下,所以即便通过司法程序发还涉案欠款,公安机关不可能对这些投资款兜底,能够追回的未必是全额本金。

2008年国务院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处非联发〔2008〕4号)第49条规定,"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予以清退。对跨区域案件,由牵头省级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统一的清退比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的,由集资参与者自行承担。"

根据以往司法判决的法律文书,跑路的P2P网贷平台赔付比例大多在50%以下。

所谓投资有风险,理财需谨慎,并不是一句口号,而是血淋淋的事实。

14)如果平台还没爆雷但是逾期情况出现,投资者应该怎么办?

投资者在投资前,应该是对平台有过一些调查了解的。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平台的投资方、投资标的、业绩和信用水平。如今行业形势严峻,投资后更应该关心平台信息的动态变化。

一旦发现平台出现可疑或者违规操作,理智退出投资,切莫贪利。多个爆雷平台在出事前便早有征兆,投资人难以舍弃高额的回报率,并怀有"万一到期我能成功提现呢"的侥幸心理,最终酿成惨案。

15)普通投资人应该警惕平台的哪些操作?

如果发现平台出现提现困难、疯狂发新标等情形,需要投资者做好平台爆雷的准备。提现困难是资金流动性不足的征兆之一,疯狂发标或许将是平台想薅最后一次羊毛了。

网贷平台违规主要表现在发布虚假标的、进行期限错配、以新标募集资金填补前期到期资金等。

16)作为普通投资者,应该关心平台的那些方面来鉴别优劣呢?

既然选择投资,那么对P2P行业内平台的优劣性需要有一定的区分常识:比如平台是否涉嫌自融;是否透明化运营;是否触碰行业红线;是否接入了银行存管;是否坚持小额分散原则;第三方评级报告是否齐全等。

信息披露程度和底层资产分布也是衡量平台优劣的重要指标。

投资人慎行:强行提现聚众闹事轻生威胁

1)平台目前暂无可疑迹象,但我有点恐慌,我可以提现吗?

既然是投资,在充值投资前必然要签署相关合同,多数为电子形式。虽然各个平台的合同细则略有差异,但不约而同的在未到期提现上均有诸多限制:未到期的标不可提现。

换个角度来说,P2P平台本身作为借贷信息中介,投资者的钱是要借给借款人的,何时还款有固定的时间节点,平台不可能强制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投资人提前要求提现,也属于违约行为,即便报警也不受法律保护。

高压环境下,一个投资人提现,会引发多个投资人恐慌,争相提现,平台兑付继而产生极大风险,导致正常运营的平台也遭无妄之灾,一着不慎满盘皆崩。毕竟网贷行业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2)因为不忿采取聚众游行的方式追回欠款合理吗?

P2P平台涉案钱款可能是某些投资人的血汗钱、养老钱、买房钱,听到卷款跑路的噩耗无法接受。但请牢记必须坚持依法维权,不能围堵政府大楼,不能限制平台实际控制人或其他经营者人身自由,不能殴打平台人员,不能进行非法游行,违法维权得不偿失。

另外如果群体事件发生意外事故如踩踏、斗殴等,事件的发起人也将承担严重的法律责任。

专业的经侦人员才能解决问题,聚众堵一般的派出所,无异于给社会添乱。

各平台情况不一,维权是一场持久战,投资者应该稳定心态,做好相关准备,有疑问找相关部门表达诉求。

借款人:钱总归要还恶意逃废债后果很严重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需要知道的是,合规的网贷平台在性质上只作为信息中介,真正的债权债务关系建立在投资者和借款人之间,纵然平台出现经营性危机,平台负责人失联、跑路,依法签订的合同所确定的债务关系依然存在。

平台资金崩盘,警方介入,作为借款人,也需要承担兑付的义务。

很多不明就里的借款人得知平台爆雷的消息,毅然决然的化身成为了令人深恶痛绝的老赖。

"如果平台爆雷了,我的债就可以多欠一段时间了,就算不还了,平台也不能把我怎么着。"

这就是所谓老赖们的心理活动。

自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实施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某些老赖看到了其中对暴力催收的限制,更加横行无忌。

若是平台上门催收,他们则搬起"暴力催收"的盾牌往面前一档,一哭二闹三上吊,使得一些平台也束手无策。

更有甚者,老赖利用自媒体舆论宣传、写黑材料等渠道抹黑平台声誉,使得投资者产生恐慌情绪,一时间纷纷要求提现,短时间内无法流入足额到期还款的平台就会面临危机。

后果很严重。

借款人具有偿还能力却拒不还款,身份将被列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纳入名单的失信人将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惩戒,社会生活举步维艰。

爆雷平台员工:基层员工也是受害人

7月14日,投之家CEO被收押,气愤的投资人将投之家公司围堵,高举"还我血汗钱"的条幅,员工不堪其扰,不敢上班。

投之家客服表示:"我们并不是每天坐在家里转发别人的朋友圈。也没有关掉手机或者屏蔽朋友圈,我们也想和投资人一起去维权,但大部分人是不接受我们的,除了财产损失的挽回,还有自己的人身安全,每天的微信上都是触目惊心,甚至有同事被跟踪被敲门,连门也不敢出。"

很多员工从未经历过如此"千夫所指"的场面,对于自己应该做什么,茫然不知所措。

1)我们员工也投资了,就只能打掉牙往肚子里咽吗?

请明确,不管你是否该平台的员工,你的投资被卷走不知所踪,那么毫无疑问你也是受害者,和其他心急如焚的投资者并无二致,你也有权和警方沟通,并把自己所掌握的证据交给警方,协助案件的侦破,追回投资款。

2)如果平台被定义为非法集资,员工是否构成非法集资罪?

首先员工先要考虑自己的所作所为是否有不合规的操作。普通员工大多不具备鉴别合规平台的能力,也不是非法集资的暴利获得者,甚至为了冲业绩将自身以及亲友积蓄投入到公司中的理财产品中。平台出事,依据《刑法》,员工应该承担部分刑事责任,但要根据实际情况加以区分。

协助警方了解案情,配合公安调查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每个知情或者不知情但实际参与到案件里来的人均有义务向警方告知自身经历的案件事实情节。

3)平台被立案侦查,哪些职位会是高危群体呢?

根据过往互联网金融非法集资案的判例,以下员工将会是涉刑高危主体:①挂名的法定代表人、股东;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③运营总监、业务员、风控人员、财务人员、技术人员、培训师。

需要补充的是,担任以上职务的主体并不当然的成为被追诉的对象,判断依据应回归到员工实际参与平台运营的具体行为。

4)公司被查封,高管被收押,是否意味着所有员工都是戴罪之身?

这一点需要等待最终司法机关对平台的判决。如果以证据论证构成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共同犯罪,则案件只追究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要成功论证单位犯罪,有三个核心要点:一是涉案公司的设立情况,包括设立目的与设立过程,二是涉案公司的业务状况,非法集资业务是否已成主营业务;三是非法集资活动的开展状况,是否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只有在公司合法设立,非法集资活动并非其主营业务,且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情况下,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

5)如有涉案嫌疑,怎样配合警方可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

首要任务,自首。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陈述案件事实,符合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形。即便涉案员工不具备自首的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坦白),亦可能获得从轻处罚。

其次,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对于涉案金额的统计工作,算是为案件侦破做出贡献,因为该数额直接关乎量刑及退赃。

6)平台爆雷高管跑路,被拖欠的员工公司怎么办?

当公司依法被宣布解散,进行清算的,员工工资将在公司清算依法支付清算费用后,优先得到偿还。也就是说,一个正常的员工,你的工资赔付是要在投资人兑付之前的。

7)如果公司在我未知情的情况下利用我身份证出现了债务关系,我应该对这段关系负责吗?

这一点需要明确该债务关系所产生的事实背景,需要一定的证据证明自己不知情,如果没有证据就需要承担相应法律风险。最终还需要债务人与公司协商而定。

投资者谨记:高利不可信警惕虚假宣传

中国银保监会主席、央行副行长郭树清早就讲过:凡是理财产品,收益率超过6%,要警惕;收益率超过8%,很危险;收益率超过10%,麻烦做好损失全部本金的准备。

这句话放给金融界,就相当于外交辞令中给予一个"勿谓言之不预也"的回复,言外之意被放话者将承担极为严重的后果。

然而高利面前,眼红的投资者并不放在心上。他们受理财推销员的蛊惑,坚信"让存款得到应有的收益"的"真理",前赴后继,不断把大额资金投入到"国资背景"、"上市公司入股"的平台中,卯足了劲儿抢新标。

后来平台出事儿了,国资背景没兜底,上市公司股东没出面,留下一群群的金融难民。

这就叫良言难劝该死的鬼。人,都应该有不做韭菜的觉悟。

唐小僧官网曾称,截至2018年5月底,唐小僧累计借贷零逾期。国营四大行的报告都不曾说过自己零逾期,唐小僧做到了,可以说是开天辟地头一家金融机构了,建议有关部门给发个奖状,对无脑吹的行为表个态。

哪家平台出现这种明显不实的宣传,投资人就应该带着怀疑的目光审视。通常情况下,某个平台吹得越来越不着边儿,就应该警惕是否存在"捞票大的走人"的可能性了。

P2P平台是信息服务中介,并不具有直接刚性兑付的资本,为提升行业竞争力,宣传点对点交易出现逾期或老赖问题予以兑付,投资者并不能将这种承诺奉为圣旨,否则平台无力对付之时,将是投资者的末日。

重视投资危机理性看待风险

每一段时期,都会诞生一种令数以万计受害者的骗术,有时候叫传销,换个马甲叫直销,或者搞个保健品叫蚁力神,亦或者叫高息揽储,当下则叫P2P高利。不管啥形式,总有人血本无归,总有人倾家荡产,甚至家破人亡。

摒弃贪念,理性分析,谨慎选择。高收益必然高风险,实体经济相当不景气,各级党委政府都在喊着经济复苏,股票基金涨跌取现如同过山车,P2P凭什么给你稳稳的高收益?

能回本的才叫投资,反之那叫赌博,甚至打水漂,连泡都不冒的那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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