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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4·26”世界知识产权日

近期

海淀法院的一批知产案例

也在各类案例评比中频频上榜


4.26知产日,祝贺这些案例取得“新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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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经纬智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小度”语音指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26知产日,祝贺这些案例取得“新成就”!

新 成 就

入选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北京法院202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十大案例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8民初63253号

原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经纬智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情】

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是包括“小度在家1S”(简称小度智能音箱)在内的“小度”AI电子产品的开发者和运营者,“xiaodu xiaodu”是百度公司用于AI电子产品中具有唤醒和操作功能的语音指令,经长期使用,“小度”商品名称及“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均已具有一定影响。百度公司发现,北京子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子乐公司)生产、销售与小度智能音箱相同的AI电子产品杜丫丫学习机,该公司在其官网宣传内容及杜丫丫学习机中突出使用“小杜”指代其产品;在杜丫丫学习机中使用“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进行唤醒和操作,并在官网对此进行宣传。百度公司认为上述行为使公众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北京经纬智诚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纬公司)销售杜丫丫学习机构成帮助侵权。百度公司起诉要求二被告停止被诉行为,并要求子乐公司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经过百度公司广泛使用推广,“小度”作为其智能音箱的商品名称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关于“xiaodu xiaodu”语音指令,是用户在小度智能音箱时必不可少且频繁出现的特定语音指令,该语音指令已与百度公司及其产品建立起了明确、稳定的联系,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应被纳入2019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权益保护范畴。擅自将他人符合上述条件的语音指令进行使用的行为,属于该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结合“小度”和“xiaodu xiaodu”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小度智能音箱和杜丫丫学习机从功能、受众、销售渠道等方面来看属同类产品,子乐公司实施被诉行为,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也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杜丫丫学习机与百度公司的小度智能音箱及其相关服务可能存在产品研发、技术支持、授权合作等方面的特定联系,导致混淆。子乐公司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判决子乐公司消除影响、赔偿百度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


【点评】

本案是全国首例仿冒语音指令的不正当竞争案例。本案准确把握法律原则,明确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其他混淆行为的保护范围和适用条件,对人工智能产品市场中恶意混淆和误导公众的行为进行了有效规制,引导市场经营者以自主研发、创新升级等正当途径进行良性竞争,维护人工智能产品市场在创新发展过程中的公平竞争秩序,同时也对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给予了充分考虑。本案体现了司法审判对加强科技创新成果保护这一新兴产业需求的及时回应,释放出推进智能化、数字化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积极信号,也是对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新兴产业科技水平等相关政策的坚决落实。


二、以虚拟货币认定违法所得侵犯

商业秘密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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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成 就

入选北京法院2021年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十大案例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8刑初1225号(2021)京01刑终255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


【案情】

孙某某于2016年11月入职乐酷达公司,担任技术总监。2018年1月28日,孙某某同人生菜单公司签订战略合伙人协议,约定由其为人生菜单公司搭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字资产交易所技术平台,人生菜单公司承诺向其支付800万元。人生菜单公司向孙某某指定地址汇入705个ETH币。2018年4月10日,孙某某从乐酷达公司离职,后入职人生菜单公司并担任CTO。人生菜单公司又向孙某某指定的两个地址分别汇入235 849个USDT币,合计471 698个USDT币。孙某某将上述USDT币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OKEX MALTA进行交易,获现299万元。2018年6月,孙某某为人生菜单公司搭建完成cointobe平台后即离职。经鉴定,孙某某为人生菜单公司搭建的交易所技术平台软件cointobe中6个核心模块源代码与乐酷达公司数字资产交易平台软件OKCoin的非公知源代码具有同一性。2018年9月6日,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认为,孙某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涉案OKCoin交易平台软件核心模块源代码具备了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孙某某与乐酷达公司订立过保密协议,其知悉OKCoin数字资产交易平台系乐酷达公司开发的软件。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孙某某拥有所有项目的查看及下载权限。人生菜单公司cointobe项目与乐酷达公司主张的OKCoin软件相关秘密点相同或实质相同,且在cointobe项目相关代码中存在乐酷达公司开发工程师刘某相关字符内容,足以证明孙某某在开发cointobe项目时实施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生菜单公司支付给孙某某的“诚意金”应该认定为孙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所得。结合OKex平台转账记录等证据,可以认定孙某某违法所得至少为299万余元。此外,在其工作期间,人生菜单公司除了向孙某某支付了价值800万元的虚拟货币外,还支付了共计47万元的工资。一审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300万元,同时向孙某某追缴违法所得299万余元。孙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

本案为认定收取虚拟货币作为违法所得的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典型案例。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日益发展,犯罪行为涉及的违法所得不仅只以现金等传统货币形式计算,可与传统货币以一定比例兑换的各类虚拟货币在交易中的使用日益普遍。但是,侵犯商业秘密罪中违法所得的认定仍需要以钱款等可以计算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计算,由此给刑事案件中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带来难题。由于虚拟货币不属于刑法中的财物或财产性利益,因此在计算违法所得时,不能直接将虚拟货币数值作为违法所得计算,而是将被告人在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出售虚拟货币所得作为违法所得计算。


三、爱奇艺诉今日头条信息流推荐

传播《延禧攻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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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成 就

入选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组织评选的“2021年中国新文娱十大影响力案例”


【一审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民初49421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杨德嘉、王栖鸾、李莉莎


【案例简介】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奇艺公司”)依法享有涉案作品《延禧攻略》以下简称“延剧”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维权权利,爱奇艺公司发现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字节公司”)未经授权,在延剧热播期间,通过其运营的“今日头条”iOS、安卓APP,利用信息流推荐技术,将用户上传的截取自延剧的短视频(以下简称涉案短视频)向公众传播并推荐,其中单条视频最高播放量超过110万次,给爱奇艺公司造成严重损害,遂起诉至法院。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为:作为信息存储空间和信息流推荐技术提供者的字节公司,对于侵权视频的传播是否构成明知或应知、是否采取了必要合理措施;字节公司在采用信息流推荐技术为用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是否对涉案侵权后果的产生具有过错,应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字节公司具有充分的条件、能力和合理的理由知道涉案侵权行为的存在,主观上构成“应知”;客观上,其针对侵权行为所采取的措施,并不符合有效制止、预防明显侵权的实质要求,尚未达到“必要”的程度。因此构成帮助侵权,应当与用户承担连带责任。字节公司在采用算法推荐技术获得更多流量和竞争优势的同时,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


【点评】

智能社会正向强人工智能阶段趋进,算法技术在版权领域的应用只会越来越广泛且深入。但相关的司法案例一直以来却处于稀缺甚至空白的状态,本案系国内首次对采用算法推荐的短视频平台责任进行司法认定,法院对于在采用信息流推荐技术为用户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平台是否对侵权后果的产生具有过错、是否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行了详实的法律评判。同时,本案对算法推荐中平台是否采取必要措施的认定方式进行了分析,对“合理措施”进行了形式和效果两个方面的分析,为类似案件提供了范例和借鉴。


四、《战狼》诉《战狼2》著作权侵权及

不正当竞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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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成 就

入选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组织评选的“2021年中国新文娱十大影响力案例”


【一审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8民初19356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合议庭】刘佳欣、巩煜龙、陆友才


【案例简介】

原告传奇人公司起诉称其参与出资制作了电影《战狼》,共出资300万元、占有该片版权署名权等精神权利及版权财产权利20%份额。被告登峰公司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对《战狼》进行改编、制作《战狼2》,侵犯了原告的改编权。同时,被告在未取得原告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战狼”两个字作为改编作品的名称,侵犯了原告的知名商品名称权,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支出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2012年8月,被告登峰公司及案外人北京春秋公司、南京军区艺术中心签订的《联合投资合同书》中明确约定,三方共有电影《战狼》的相关版权、署名权和收益权,各投资方按投资比例共同拥有该影片之版权。并且,三方对于拆分投资的情况下外方能够获取的权利进行了明确约定,即仅包含“署名权”和“损益权”,而不包括“版权”。同时,约定“战狼”名称权益应当归属于登峰公司享有。2012年9月,原告传奇人公司与北京春秋公司签订《投资合作协议》,约定共同投资拍摄《战狼》,但仅约定了传奇人公司享有该片投资权益的20%及相应署名权,并未约定其享有《战狼》作品的著作权。故原告传奇人公司不是《战狼》的著作权人,且其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对“战狼”名称具有在先使用的权利或者对《战狼》作出了实质性的贡献,其在本案中的请求权基础不成立,遂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点评】

本案涉及影视投资者著作权归属的判定问题,反映了文娱、影视产业的快速发展与版权意识之间仍存在一定鸿沟,引发了业内对于电影作品著作权归属问题的探讨,对于影视公司在签署投资合同时如何约定版权归属具有一定的研究意义。




五、全国首例去除短视频水印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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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成 就

入选上海知识产权研究所组织评选的“2021年中国新文娱十大影响力案例”


【一审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9990号


【一审合议庭】张璇、王栖鸾、李莉莎


【案例简介】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快手公司)起诉被告上海互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互盾公司)开发并运营的“视频去水印大师”App(下称涉案App),去除了属于快手公司重要竞争优势的快手图文标志及作者快手号水印,损害了快手公司的竞争力,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互盾公司辩称,涉案App的去视频水印功能并不针对快手视频,实际可以去除任何用户需要去除的视频内容。涉案App的开发者,不是去水印行为的实施者,其开发和运营涉案App的行为本身不侵权。互盾公司在涉案App下载页面中使用“快手”字样仅系对应用功能的描述,是正当使用行为,不会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App是快手公司的产品,不会造成对快手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利影响。


2021年6月20日,北京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涉案水印包括快手图文标识及作者快手号水印,其中快手图文标志起到了标识视频剪辑制作服务提供者系快手公司的作用,可促进吸引快手App用户流量,提升该应用的影响力。作者快手号水印系短视频制作者主体身份的展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可以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者署名。对于快手公司而言,以此方式为用户署名,系表明涉案视频的权利人身份,可在一定程度上留存原创短视频用户并吸引潜在用户。快手公司作为快手App的经营者,有权决定涉案水印的标注方式和位置,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形下,其他经营者不应擅自改变此种标注。故快手公司对涉案视频标注涉案水印属于其经营自主权范畴,可就其他经营者破坏涉案水印的行为提出相应主张。因此,北京海淀法院判决互盾公司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


【点评】

本案在肯定短视频平台经营者可基于其平台短视频水印获得的经营利益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的基础上,既围绕被控不正当竞争行为本身是否正当进行了详细分析,亦充分考虑工具类软件的特殊性,从涉案软件是否具有其他正当适用场景等角度强化对被控行为不正当性的论证。本案判决对去除附着于原创短视频之上的水印,客观上为短视频搬运提供便利的这类侵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有效维护了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秩序,对视频水印去除软件的开发运营者有警示作用,有助于打击短视频搬运等侵权行为。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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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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