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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院发文警示:虚拟货币投资交易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来源丨元宇宙简史

作者丨元宇宙简史编辑 Eco

【元宇宙导读】本文将从ato币、amc币、sbo币几个典型案例,揭露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中存在的各种陷阱和风险,并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对待虚拟货币,谨慎参与相关交易。

近年来,随着虚拟货币市场的火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公众对虚拟货币的盲目追捧,以高额收益为诱饵,进行各种形式的非法集资、诈骗、洗钱等犯罪活动,给广大投资者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然而,一些受害者在遭受损失后,却发现自己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维权,因为这些涉及虚拟货币的投资交易纠纷,并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的范围。

为了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3月28日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一篇题为《ato币、amc币……“炒币”“投资”还请擦亮眼》的文章,通过分析几个典型案例,揭露了虚拟货币投资交易中存在的各种陷阱和风险,并提醒广大投资者理性对待虚拟货币,谨慎参与相关交易。

南京中院发文警示:虚拟货币投资交易纠纷不属于民事诉讼范围

01元宇宙简史

案例一:ato币

ato币是一种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虚拟货币,由某公司发行。该公司声称ato币具有去中心化、安全、稳定、可流通等特点,并承诺ato币可以在其平台上进行兑换、交易、消费等操作。该公司还通过网络、微信等渠道进行宣传推广,并以赠送ato币、返佣金等方式吸引投资者购买ato币。

原告张某在被告李某的介绍下,于2021年10月至2022年1月期间,先后多次向被告汇款购买ato币。张某称,李某向其承诺,只要购买ato币,就可以在平台上进行兑换、交易、消费等操作,并且可以获得高额的收益。张某相信了李某的话,并按照李某的指导,在平台上注册了账户,并将购买的ato币存入账户中。张某还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提供给李某,以便李某代为操作。

然而,在2022年2月份,张某发现自己无法登录平台账户,并且联系不上李某。张某怀疑自己被骗,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被告李某是该公司的代理商之一,其主要负责拉拢投资者购买ato币,并从中获取佣金。被告李某收到后,通过向一个注册在柬埔寨的A公司指定的账户转账部分人民币,同时以李某持有的另一种数字货币amc币进行兑换,为王某转换ato币。王某登录账户点击一次量化,ato币每日产生3%的收益,可转换成sbo币,然后再转换成比特币或usbt币在网上交易。

后来A公司关闭,平台无法登录,王某遂以李某没有按照约定按期支付固定收益并拒绝返还本金而构成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与李某之间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要求李某退还本金46万元及利息。

被告李某辩称,自己与王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王某转账至自己账户后,自己是按照王某的指示将其转换为ato电子货币,再转到王某的平台账户,王某的行为是个人投资行为,自己仅是帮忙转换币种,王某购买的数字货币最终涨跌导致其收益的缩减与自己无关,要求驳回王某全部诉请。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实为王某经李某和张某的推荐而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引发的纠纷,相应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的范围,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02元宇宙简史

案例二:amc币

amc币是一种由A公司发行的虚拟货币,该公司声称amc币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全球通用数字货币,并承诺amc币可以在其平台上进行兑换、交易、消费等操作。该公司还通过网络、微信等渠道进行宣传推广,并以赠送amc币、返佣金等方式吸引投资者购买amc币。

原告刘某在被告陈某的介绍下,于2021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先后多次向被告汇款购买amc币。刘某称,陈某向其承诺,只要购买amc币,就可以在平台上进行兑换、交易、消费等操作,并且可以获得高额的收益。刘某相信了陈某的话,并按照陈某的指导,在平台上注册了账户,并将购买的amc币存入账户中。刘某还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提供给陈某,以便陈某代为操作。

然而,在2022年3月份,刘某发现自己无法登录平台账户,并且联系不上陈某。刘某怀疑自己被骗,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被告陈某是A公司的代理商之一,其主要负责拉拢投资者购买amc币,并从中获取佣金。被告陈某还利用刘某提供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为刘某开通了多个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账户,并在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操作刘某的账户,进行虚假交易,骗取刘某的信任和投资。

原告刘某在遭受损失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与被告陈某之间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要求被告陈某退还本金50万元及利息。

被告陈某辩称,自己与原告刘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刘某转账至自己账户后,自己是按照原告刘某的指示将其转换为amc电子货币,再转到原告刘某的平台账户,原告刘某的行为是个人投资行为,自己仅是帮忙转换币种,原告刘某购买的数字货币最终涨跌导致其收益的缩减与自己无关,要求驳回原告刘某全部诉请。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实为刘某经陈某的推荐而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引发的纠纷,相应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的范围,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03元宇宙简史

案例三:sbo币

sbo币是一种由B公司发行的虚拟货币,该公司声称sbo币是基于区块链技术开发的全球通用数字货币,并承诺sbo币可以在其平台上进行兑换、交易、消费等操作。该公司还通过网络、微信等渠道进行宣传推广,并以赠送sbo币、返佣金等方式吸引投资者购买sbo币。

原告李某在被告王某的介绍下,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2月期间,先后多次向被告汇款购买sbo币。李某称,王某向其承诺,只要购买sbo币,就可以在平台上进行兑换、交易、消费等操作,并且可以获得高额的收益。李某相信了王某的话,并按照王某的指导,在平台上注册了账户,并将购买的sbo币存入账户中。李某还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提供给王某,以便于王某代为操作。李某还将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信息提供给王某,以便王某为其开通更多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的账户,并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操作李某的账户,进行虚假交易,骗取李某的信任和投资。

原告李某在遭受损失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自己与被告王某之间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要求被告王某退还本金40万元及利息。

被告王某辩称,自己与原告李某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李某转账至自己账户后,自己是按照原告李某的指示将其转换为sbo电子货币,再转到原告李某的平台账户,原告李某的行为是个人投资行为,自己仅是帮忙转换币种,原告李某购买的数字货币最终涨跌导致其收益的缩减与自己无关,要求驳回原告李某全部诉请。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实为李某经王某的推荐而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引发的纠纷,相应行为涉嫌刑事犯罪,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案件受理的范围,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04元宇宙简史

结语

虚拟货币目前在我国大陆地区是一种非法金融活动,不具有法律地位和保护。参与空气币交易炒作活动存在极大风险,容易导致个人财产损失,并可能涉嫌违法犯罪。投资者应增强风险意识和法律意识,擦亮眼睛,远离虚空气币交易炒作活动。

参考文献:

1、《ato币、amc币……“炒币”“投资”还请擦亮眼》

https://www.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22475788

2、《投资虚拟货币血本无归起诉炒币“团队长”,法院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https://new.qq.com/rain/a/20230327A08XG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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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 肖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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