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当事人-理财天下
虚拟货币 流通手段

虚拟货币 流通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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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终,法院认为虽然我国目前未认可ETH以太坊币等所谓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禁止其作为货币进行流通使用等金融活动,但并未否认ETH以太坊币可以作为一般法律意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